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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柯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33号原告柯某。委托代理人刘传香,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十堰市武当广场6号楼3单元1207)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朱荣华,湖北省竹山县看守所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柯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家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传香、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2015年8月1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尚未向原、被告双方送达。2015年8月17日,原告柯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万家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