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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国彬与被执行人赖考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国彬,赖考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376-1号申请执行人庄国彬,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赖考档,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庄国彬与被执行人赖考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后查明被执行人赖考档于2015年6月18日死亡。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书面和短信通知申请人限其五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本院举证,但申请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晋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许礼俊执行员 洪贝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