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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4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203号原告: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外南街。法定代表人:马任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英、凌明,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9号。法定代表人:董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共计10370元,由原告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象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