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袁海顺与河南四方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铜冶镇南鲁仙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顺,河南四方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铜冶镇南鲁仙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669号原告袁海顺,男,1949年9月8日出生。被告河南四方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春喜,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华,系该部门经理。被告安阳县铜冶镇南鲁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南鲁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顺与被告河南四方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铜冶镇南鲁仙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海顺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海顺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顺撤回对被告河南四方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铜冶镇南鲁仙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海顺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