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住彬与王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住彬,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赵住彬,男,生于1981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王强,男,生于1976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王强在银行的存款23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