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付恩右与应祚忠、刘学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恩右,应祚忠,刘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付恩右,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应祚忠,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09040038.被执行人:刘学梅,女,196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应祚忠之妻。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11280029.申请执行人付恩右与被执行人应祚忠、刘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应祚忠、刘学梅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李 冬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