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段某某。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