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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段某某。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