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贵州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002号申请人贵州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茅青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辉,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贵州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6090298;出票日期:2015年2月4日,出票人:漯河市雅景商贸有限公司;账号:259810744375;收款人:北京盛世大典酒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期为2015年8月4日;票面金额人民币捌万壹仟元整;出票人账号259810744375;付款银行中国银行漯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曹英旗审判员 张有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