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恢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与明光市元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恢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徐龙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明光市元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W7路以北、J8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明光市元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滁执字第00179-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便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行。安徽明光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