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015-304武侯正惠诉陈正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邓s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程耀贵。委托代理人周江荣,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告邓s,女,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被告邓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闻武审 判 员 赵 阳人民陪审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新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