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步高申请执行杜利平、杜丽云、李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步高,杜利平,杜丽云,李申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720号申请执行人徐步高,男,汉族,59岁。被执行人杜利平,男,汉族,56岁。被执行人杜丽云,女,49岁。被执行人李申宇,男,汉族,48岁。申请执行人徐步高与被执行人杜利平、杜丽云、李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17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杜利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满都海巷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杜利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满都海巷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