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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洪权与曹永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权被执行人曹永利李洪权申请执行曹永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洪权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曹永利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曹永利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李洪权未受偿金额为17923.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4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