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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庆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开原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军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庆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开原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志伟。委托代理人:赵亮。被告:王军龙,男,1971年12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样卜村,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原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