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南充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光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8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光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南充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伯模,执行董事。被告吴光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光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充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充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