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行审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诗翔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诗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善行审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强。委托代理人储建刚、欧阳伟。被执行人蔡诗翔。2015年7月22日,原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变更为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蔡诗翔不履行其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善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该行政征收决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平华审 判 员 胡锦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