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金弟礼与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中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弟礼,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中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658号原告金弟礼,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中心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中心组。负责人周立军,组长。原告金弟礼与被告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中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中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集体收益7349元;2、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8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要点:1、原告入赘时承诺不参与组利益分配;2、原告从未履行村民义务,不应享有利益分配;3、原告主张其他损失无证据证实。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下列法律事实:1、金弟礼系重庆市开县人,其前妻章勇华系中心组人。两人于2000年6月2日在长沙县黄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后,金弟礼的户口于2000年8月1日自重庆市开县迁至中心组章树根(系前妻章勇华的父亲)户籍内。2005年6月3日,金弟礼与前妻章勇华、女儿章婷(曾用名章文婷)一家三口的户口从章树根户内迁出,金弟礼成为户主。2007年3月7日,金弟礼与章勇华因感情不和,在长沙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后,章勇华因再婚将户口从中心组金弟礼户内迁至再婚丈夫户内。2、2012年7月17日,金弟礼与现任妻子周凤琴在长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周凤琴的户口于2012年9月28日迁入金弟礼户内。金弟礼与中心组签订户口迁入协议,约定周凤琴户口迁入后不参加组上的任何经济分配。3、2013年、2014年,中心组因涉及长沙县黄江公路扩宽工程、果之友冷冻市场建设征收了部分土地获得土地补偿款。同时,中心组有集体土地出租给砖厂使用,取得相应租金。就上述土地补偿款及租金处理,中心组按人均7349元(其中2013年人均4438元、2014年人均2911元)分配给本组村民,未向金弟礼分配上述收益。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功能在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等集体利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原始取得主要表现形式为出生。加入取得主要包括基于婚姻、收养关系取得和政策性迁入、协商取得。本案中,金弟礼与中心组村民章勇华结婚后于2000年8月1日将户口迁入中心组,金弟礼的户口迁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中心组也将金弟礼纳入村民范围一并购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因此,从金弟礼户口经中心组及所属村委会的同意迁入以及金弟礼在中心组购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事实,应当认定金弟礼以加入取得方式实际取得了中心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金弟礼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款等集体利益分配权。中心组辩称金弟礼入户时承诺放弃集体收益分配,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中心组还辩称金弟礼未履行村民义务,但未举证证实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事项及费用,故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中心组可完善证据后另谋途径解决。中心组未向金弟礼分配土地补偿款及租金等集体收益,侵犯了金弟礼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故金弟礼请求中心组向其支付土地补偿款及租金等集体收益734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金弟礼另要求中心组赔偿损失3480元,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中心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金弟礼土地补偿款及租金等集体收益7349元。二、驳回原告金弟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金弟礼负担10.5元,被告长沙县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中心村民小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筱玮附判决引用相应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