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魏华英与王显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华英,王显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193号申请执行人魏华英。被执行人王显映。申请执行人魏华英与被执行人王显映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刑初字第4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人民币6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行人王显映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1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