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元平、吴泽苏与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吴泽苏。申请执行人杨元平。被执行人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真贵,经理。本院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泽苏、杨元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吴泽苏、杨元平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