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荀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荀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