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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荀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荀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