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申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传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传银,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申字第00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传银,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小区北里24号楼。法定代表人于国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顺,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传银与被申请人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传银申请再审称: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服务管理,不应收物业费。1、我自入住就向物业反映卫生间漏水,原告一直说修至今未修。2、地热水停供多年,根据飞腾家园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第四条规定他们应该管理。3、楼门关不上,原购房就有可视对讲机,坏了,不管也不修。根据合同第三条他们有义务进行修理。4、小区里私盖小房,乱堆杂物。根据物业合同第六条规定原告应当对公共绿地花木建筑等养护和管理,但多年无人管,无人问,以上情形请法院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综上所述,法院不应维护这样不服务只收费的物业部门,物业公司不应收取物业费。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卫生间漏水的问题,因申请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对其卫生间漏水的维修,属于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所以,对此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提出地热水停止供应的理由,因小区地热水供应问题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申请人在此提出该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提出的楼门关不上、小区里私搭乱建、绿地无人养护等问题,因原审根据查明事实情况综合考虑并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瑕疵,并对申请人交纳的物业费予以酌减,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张传银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传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晶代理审判员 康莉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