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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春与青岛跃龙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青岛跃龙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杨春。委托代理人冷岭枝。委托代理人杨金毅。被告青岛跃龙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吴子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影,被告青岛跃龙升置业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与被告青岛跃龙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负担。审 判 长 黄 超代理审判员 程 程人民陪审员 徐红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宫艺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