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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店州与华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店州,华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59号原告:王店州被告: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店州诉华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店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店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店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店州负担。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梦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