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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宣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元亮与张正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亮,张正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杨元亮,男,齐河县。委托代理人:陶陆军,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正兴,男,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亮诉被告张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杨元亮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