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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田云与田云、陈银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田云,陈银芳,田树华,陈茶花,陈军,田水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136号。代表人:周治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国珍,该行综合管理部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礼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云。被告:陈银芳。被告:田树华。被告:陈茶花。被告:陈军。被告:田水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诉被告田云、陈银芳、田树华、陈茶花、陈军、田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2.5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顾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