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张某,饶阳县东草芦村,农民。被告:柳某,饶阳县尹村镇大尹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根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会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