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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张某,饶阳县东草芦村,农民。被告:柳某,饶阳县尹村镇大尹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根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会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