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柯志欣,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郑平申,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翔峥代理审判员 陈志杰代理审判员 郑玉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波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