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山西豫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豫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山西恒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敦化坊晋安东街7号。法定代表人宋建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豫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713号二层。法定代表人任春林,经理。被执行人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98号。法定代表人张恩来,主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杏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二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七十三万四千五百七十一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跃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