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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建泽、张建盈与灵宝市函谷关镇坡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泽,张建盈,灵宝市函谷关镇坡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555号原告张建泽,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生。原告张建盈,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宋卫革、王建刚,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灵宝市函谷关镇坡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孝宗,系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泽、张建盈与被告灵宝市函谷关镇坡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泽、张建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泽、张建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泽、张建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张建泽、张建盈负担。审 判 长  何冠军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黄露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宇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