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一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一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633号原告:安徽省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士斌,该公司员工。被告:叶一江,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一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 昂代理审判员 方其乐人民陪审员 沈西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