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7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6月4日7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武泰闸蔬菜大市场门口,趁叶某某买菜不备之机,盗走其随身携带的红色手提袋内的紫色布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055元、身份证、医保卡等物,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陈某处收缴上述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陈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蔡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