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某甲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2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某甲。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经跟被告私下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