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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二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崔明瑞诉黄昌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瑞,黄昌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崔明瑞,男,1950年2月2日生,朝鲜族,集安市人,退休教师,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陆方国,集安市清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付金霞,集安市清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昌淑,女,1954年6月30日生,朝鲜族,集安市人,退休教师,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隋云飞,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瑞与被告黄昌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明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永刚审 判 员  周加历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