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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西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仙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崔红、靖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西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仙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崔红,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94-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西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卧龙寺。法定代表人逯西荣,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东莞市仙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草郎社区泰康路19号B区。法定代表人欧武雄,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崔红,女,生于1977年12月30日,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阳光澳园**座***号,证件号码360311197712301020。被执行人靖燕,女,生于1983年9月22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站桥村老张湾*组,证件号码420124198309220441。宝鸡市西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仙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崔红、靖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均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宝鸡市西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798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1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