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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46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顺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绍文,系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李嘉慧,系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辉,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罗辉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怡代理审判员  蔡峰代理审判员  余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