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当民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邵XX诉丁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XX,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当民初字第00834号原告邵XX,女。被告丁XX,男。原告邵XX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X、被告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XX诉称,原、被告��为自由恋爱,但因婚前没有充分、全面了解被告,双方也未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2008年1月9日非婚生育长女丁X梦,2011年1月9日非婚生育次女丁X茜,后基于封建思想的压力,原告与被告丁XX在龙里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10月1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后提前释放。2015年3月15日,又因吸食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被告的吸毒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已根本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女儿丁X梦、丁X茜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200元/月直至孩子分别年满18岁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丁XX辩称,为了小孩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等我10余个月出来后看我的表现,我不希望两个女儿从此分开。走到今天这一步都是我的错,希望原告给我最后一次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自由恋爱,2008年1月9日生育长女丁X梦,2011年1月9日生育次女丁X茜,2012年9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2010年10月,被告因吸食毒品被贵阳市戒毒中心查获,被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3月15日,被告再次因吸食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查获,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原告认为被告反复吸毒,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遂于2015年7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诉所请。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请求在被告羁押期间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羁押期满后由被告抚养。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表示一定戒除毒瘾,希望原告能给予其改正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筑云公中华强戒决字(2015)263号贵州省贵阳���公安局云岩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两个年幼的子女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虽然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但因其表示要真心悔改,并请求原告给予其改正的机会。只要被告今后能彻底戒除毒瘾,确实承担起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邵XX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