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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审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晏低伍与李柏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低伍,李柏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上民审初字第79号原告:晏低伍。委托代理人:陈新会,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柏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恺,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原告晏低伍诉被告李柏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低伍诉请被告李柏林承担原告受伤致残损失62973.0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被告李柏林驾驶赣C×××××号小车从上高县城沿上新公路往新余方向行驶,16时05分许,行驶至上高县上甘山林场路段时,与一过马路的行人晏低伍发生碰撞,造成晏低伍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柏林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晏低伍受伤住院治疗84天,花费医疗费28780.54元(其中被告李柏林支付28719.54元)。经上高县威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原告晏低伍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出院后继续治疗费评定在陆仟伍佰元内。其误工期建议自受伤后评定在210天,护理期为住院天数84天,营养期评定在90天为宜。鉴定费1221元。赣C×××××号小轿车行驶证所有人为李柏林,2013年11月5日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晏低伍各项损失调整如下:治疗费28780.54元;伤残赔偿金10000元(5年×20000元×10%);护理费8820元(105元/天×8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15元/天×84天);营养费900元(10元/天×90天);鉴定费1221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后续治疗费5020元,合计59001.5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予以赔偿55000元,余额4001.54元,由被告李柏林自愿承担。该款限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二、被告李柏林已垫付的医疗费28719.54元、护理费8820元,合计37539.54元,扣除其应当承担的4001.54元,实余33538元予以返还。三、双方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柏林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晏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