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人���法院与侯志先、白立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侯志先被执行人白立明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侯志先、白立明罚金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乌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侯志先、白立明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侯志先、白立明尚未缴纳罚金金额为1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5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