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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文彬诉被告深圳市中科新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健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彬,深圳市中科新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98号原告:许文彬。委托代理人:黄广德,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卿爱娣,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科新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被告:王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许文彬诉被告深圳市中科新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文彬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彬撤回起诉。本院已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80元,由原告许文彬负担,多预交的人民币3080元,本院退回原告许文彬。审判长 陈  柳  波审判员 周  立  雄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慧康(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