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磊与韩景德、河北双利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907号原告:张磊。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景德。被告:河北双利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地址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景德,职务:总经理,住河北省黄骅市方北小区1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韩景德、河北双利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刘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海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