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85号原告: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1102号。法定代表人:蒋华。被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维路56号。法定代表人:吴福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62元,减半收取24931元,由原告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基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