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光会与李光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会,李光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李光会,女,198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李光先,女,1980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会与被告李光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会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光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光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7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光会负担。审判员 曾本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光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