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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光会与李光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会,李光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李光会,女,198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李光先,女,1980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会与被告李光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会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光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光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7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光会负担。审判员  曾本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光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