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商)初字第4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沈凯与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凯,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4425号原告沈凯,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彭华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凯与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凯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凯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沈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钟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