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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伦大与敬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伦大,敬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王伦大,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委托代理人:王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系王伦大之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小兵,三台县乐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敬黎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黄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伦大诉被告敬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敬黎明死亡,需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绪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