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法执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冀保有诈骗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134号被执行人冀保有,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关于冀保有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冀保有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宁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