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白桂峰与桂林缪斯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桂峰,桂林缪斯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白桂峰。被执行人桂林缪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正阳路3号。申请执行人白桂峰依据本院(2014)秀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缪斯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桂林缪斯娱乐有限公司存款给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