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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赵承全与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黄山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承全,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黄山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291号原告赵承全。委托代理人赵根娣。被告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黄山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黄山村。负责人魏幸福。原告赵承全与被告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黄山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承全诉称,原告1973年毕业于苏州市二十五中学。当年相应国家上山下乡的号召,于1973年5月到横塘公社友联大队插队,至1979年12月结束。1980年1月调至苏州染织五厂。1980年1月至1986年7月在苏州染织五厂任职驾驶员,后因工作需要于1986年7月由苏州染织五厂调入原黄山工商实业公司、也即现在的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黄山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工作,工作时间为1986年8月至2003年7月,2003年8月至今失业在家。现到了退休年龄,2015年5月开始办理退休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发现被告在1986年8月至1994年12月期间的社保漏缴,多次协商、沟通未果。后到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被仲裁委以不属仲裁受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追缴1986年8月至1994年12月期间的社保。被告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黄山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赵承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承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