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调确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申请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调确字第30号申请人肖某某。申请人谢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申请人肖某某、谢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以上申请人肖某某、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经嘉禾县珠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肖某某一次性赔偿谢某某医药费(31959元)、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合计人民币140299元。二、付款方式:以双方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后当场付清。三、此协议签订后,谢某某方自愿放弃追究肖某某方有关法律责任。四、此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遵守执行,不得再就此纠纷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再向对方提出任何新的要求。五、此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嘉禾县交警队、珠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存档一份。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肖某某、谢某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祥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