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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高某、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高某某、曹某某、郝某某、刘某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高某,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高某某,曹某某,郝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男。被执行人: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郝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14年8月29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陕证执字第103号债权文书,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后,被本院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向省高级人法院提出复议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陕执复字第00028号执行裁定书,对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证执字第103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证执字第10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积良审判员  张东亮审判员  王亚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