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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与陈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陈秀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849号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永安休闲街77号。法定代表人:应小明。委托代理人:孟鲁峰,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XX,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秀娟。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