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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符明军与杨前兵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93号申请人:符明军。委托代理人:杨前兵。申请人符明军在本院强制拍卖云阳县循航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循航999”号轮公告期间,以其与云阳县循航船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请求对其享有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167元的债权进行登记,并提供了《云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厅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明军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符明军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符明军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孔令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杨洪波 微信公众号“”